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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小规模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库管理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小规模工程施工单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小规模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小规模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20〕9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控制价在3-50万元(不含)以内的各类小规模单项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库,是指通过公开采购选取的具有一定资质的施工单位储备。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库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考核评价、动态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单位库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工程控制价在3-50万元(不含)的单项小规模工程项目,原则上从施工单位库中抽取施工单位。若有特殊资质要求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

(一)工程项目经基建处审核后,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基建处网站公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随机抽取公告,公告期一个工作日。

(二)由基建处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随机抽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分三次抽取号码球:第一次为第三成交候选人,第二次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次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如若第一成交候选人弃权,则由第二成交候选人成交,以此类推。若成交施工单位有3个及以上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学校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参与新项目的抽取(应急抢修项目除外)。

(三)抽取结果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基建处网站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成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并领取成交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第六条 应急或抢修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从施工单位库中指派施工单位,或从库外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控制价及优惠率的确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审核价即为工程项目的控制价。优惠率采用固定优惠率,预算审核价在3-15万元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10%,即成交价为预算审核价*(1-10%);预算审核价在15(不含)-5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12%,即成交价为预算审核价为*(1-12%)。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

第八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60%,施工单位根据学校规定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支付合同价20%,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同时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总价的3%到学校账户作为工程质保金,二年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按学校规定提交相应票据。

  第五章  入库施工单位的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在三个月内按学校规定提交完整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交结算资料则不得参与施工项目的抽取,直至提交结算资料后方可参与施工项目抽取。

第十条 入库施工单位实行考核评价机制。

(一)每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

(二)基建处根据单项项目的考评,对施工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年度考评得分最终按各项目考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入库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评得分≥80分)在服务期限内(二年)可继续留库;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年度考评分<80分)下一年度被淘汰。年度内未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列入考评范围,下一年度继续留库。(小规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库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入库施工单位实行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即时被淘汰出施工单位库:

(一)单位的资质被降级或变更,不适合承担相关工程项目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

(二)单位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合同约定期限没有完工,且在采购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抽中后拒绝承接项目或拒绝承担指定的应急抢险项目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六)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项目;

(七)非采购人原因,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导致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

(八)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或未通过验收,拒不整改;

(九)发现施工单位有不廉洁行为;

(十)存在对项目工程实施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若在校已有正在实施的项目,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基建处根据学校小规模工程的总量变化或施工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在库数量情况,适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增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闽南师范大学小规模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小规模工程项目设计、监理的采购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闽南师范大学小规模工程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20〕9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控制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小规模工程中有关设计、监理的服务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监理单位库,是指通过公开采购选取的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储备。

第四条 设计、监理单位库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考核评价、动态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设计、监理单位库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各单项计费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计、监理小规模工程项目,原则上从设计、监理库中抽取设计、监理单位。若有特殊资质要求或其他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

(一)工程项目经基建处审核后,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基建处网站公示工程项目设计、监理库随机抽取公告,公告期一个工作日。 根据学校年度小规模工程工作安排可提前抽取设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可按三个(或以下)单项工程合并一个项目抽取,但工程项目预算审核价总和不得超过222万元;监理单位可按五个(或以下)单项工程合并一个项目抽取,但工程项目预算审核价总和不得超过303万。

(二)由基建处相关人员(不少于三人)随机抽取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分三次抽取号码球:第一次为第三成交候选人,第二次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次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如若第一成交候选人弃权,则由第二成交候选人成交,以此类推。若成交单位有3个及以上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学校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参与新项目的抽取(应急抢修项目除外)。

(三)抽取结果在学校招投标信息网、基建处网站公示一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成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并领取成交通知书,签订设计、监理合同。

第六条 应急或抢修的工程项目,可直接从设计、监理库中指派,或从库外另行委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控制价及优惠率的确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抽取的控制价为工程预算审核价*4.5%*优惠率。优惠率采用固定优惠率,预算审核价在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20 %,即成交价为工程预算审核价*4.5%*(1-20%);预算审核价在100-222万元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30%,即成交价为预算审核价*4.5%*(1-30%)。[项目未完成:①项目只进行到方案设计阶段,方案已完成未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计算方式:以工程项目估算价作为计费基数,按设计成交价的30%支付;②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但未作预算审核,设计费用计算方式:以工程项目估算价或预算价(如果预算价已出)作为计费基数,按设计成交价的70%支付;③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预算审核完成,设计费用计算方式:以工程项目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数,按设计成交价的80%支付。]

第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抽取的控制价为工程预算审核价*3.3%*优惠率。优惠率采用固定优惠率,预算审核价在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20 %,即成交价为工程预算审核价*3.3%*(1-20%);预算审核在100-303万元的工程项目优惠率为30%,即成交价为预算审核价*3.3%*(1-30%)。

  第四章 设计、监理费支付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的100%。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80%,工程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的100%。

设计、监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应按学校规定提交相应票据。

第五章  入库设计、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设计、监理单位实行考核评价机制。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对设计、监理单位进行考评。

(二)基建处根据单项项目的考评,对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年度考评得分最终按各项目考评分的平均值计算。入库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评得分≥80分)在服务期限内(二年)可继续留库;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年度考评分<80分)下一年度被淘汰。年度内未承接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不列入考评范围,下一年度继续留库。(小规模工程设计、监理库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对入库设计、监理单位实行淘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被即时淘汰出工程设计、监理库:

(一)单位的资质被降级或变更,不适合承担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

(二)单位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不及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且在采购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四) 因设计、监理不到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抽中后拒绝承接项目或拒绝承担指定的应急抢险项目的;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六)发现设计监理单位有不廉洁行为;

(七)发现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督过程及工程相关资料的盖章确认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

(八)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到设计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如工程资料属实且符合要求,设计监理单位需在七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完成,如无特殊原因逾期未给予确认视为存在上述第七条行为;

(九)存在对项目工程实施和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若在校已有正在实施的项目,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其职责。

第十三条 设计、监理单位库实行动态管理。基建处根据学校小规模工程的总量变化或项目要求,以及设计、监理单位在库数量情况,适时对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增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建处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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