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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基建处工程项目施工工期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零星修缮除外的小规模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

第二条 上述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施工工期工期顺延的条件、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和最大赔偿额度施工工期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指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总日历天。

(一)工程项目实际开工日期确定:

1、学校签发的开工日期

2、学校无签发开工日期的项目,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

(二)工程项目实际竣工日期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施工单位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非施工单位原因推迟验收且验收合格的,以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学校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延误天数为施工工期扣除调整后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

(一)施工工期的确定:见本办法第三条

(二)调整后合同工期=合同工期+顺延工期

工期顺延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工期顺延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1、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等。

由施工单位申请并附照片,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2、不可抗力因素

1)风力8级(含)以上大风(以有权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2)小规模工程:(室内工程)日降雨量30mm(含)以上;(室外工程)降雨。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执行。(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气象分析报告为依据)

3)烈度7级(含)以上地震(以有权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以上情况可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申请并附附件,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3、暂停施工

包括指示暂停施工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其中工程施工期间跨春节的可在春节前后各15天内暂停施工

工程施工期间所有暂停施均由基建处发出书面通知。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申请并附通知附件,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4、增加工期

学校增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增加工程工期。由施工单位申请并附附件理由,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工期顺延的审批权限

顺延工期经基建处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并报处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基建处处长审批;顺延工期150天(含)以上、300天以内的,还需报基建处分管副校长审批;顺延工期300天(含)以上的,经基建处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

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预算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500/日历天,预算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1000/日历天。

工期延误赔偿最大赔偿额度:小规模工程为合同总价10%;基本建设

工程另行约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记录,发生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等情形的,应按程序办理调整合同工期。

基建处作为学校上述工程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施工

进度进行监管,办理工期变更的相关手续。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闽南师范大学施工工期顺延签证表

 

 

 

 

 

闽南师范大学基建处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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