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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办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以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专业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省住建厅指定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线性专业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办理时限】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或者备案证明。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信息,一并纳入工程审批系统。鼓励开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动端,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便捷性。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的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完善消防审验数据信息。

第六条【强制性条文】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 “必须” “” “不应” “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第三方报告】接受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以及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意见或者报告,可以作为住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

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技术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实行设计单位互审制,可由具备综合资质或同类资质且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消防审查意见。

第九条【设计审查要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涉及功能调整的,应当出具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属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受理窗口办理事项】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窗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当场制作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一条【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情形】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建厅组织制定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并开展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组织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特殊消防设计申请】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特殊消防设计应当严格执行专家评审有关规定。

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严格落实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四条【保护利用】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办法报省住建厅备案。

   对于超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以采取论证或加强措施方式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且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六条【消防质量】参建各方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和设备的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进行查验,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消防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进行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现场评定】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开展现场评定,进行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等,并填写消防验收评定表,现场评定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消防验收意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消防检测要求】接受建设单位或者住建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我省有关规定和消防设计文件,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报告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首次消防验收时,所有消防系统应具备验收条件,其功能用房所在建筑应纳入首次消防验收范围。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三条【消防查验】本办法对特殊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备案分类】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限额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月子中心、早教机构、托管机构、培训机构、养老中心、废旧物资回收站、公共娱乐场所除外),其余为重点项目。

限额以下指市政工程或者专业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房屋建筑的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住建厅确定的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增加重点项目类型,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申请】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一般项目备案】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一般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承诺书和消防验收备案表,住建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承诺书等材料当场出具备案凭证。

第二十七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备案受理】住建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等规定进行核查,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抽查比例】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风险等级,抽取比例如下:

(一)重点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80%

(二)一般项目,抽取比例不低于30%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抽查比例,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三十条【备案抽查】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既有建筑标准适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困难的,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各地可以结合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简化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不适用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细化执行】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出台细化操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文)同时废止,消防审查验收职责承接以来,省住建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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