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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基建〔2025〕3号)


闽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基建〔2025〕3号)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基本建设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工作机构和职责

成立基本建设信息公开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分管工程的基建处副处长、综合科负责人、工程科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具体承办基建信息公开事宜;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推进基建信息的公开。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

1.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

2.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

3.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

4.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有效。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1.基建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

2.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重大基本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

4.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中标信息。

6.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展及验收情况。

7.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1.召开处务会和工作例会通报有关事项。

2.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会议汇报有关事项。

3.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公布有关事项。

4.通过书面通知、工作联系函告知有关事项。

5.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事项。

五、信息公开的要求

1.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

2.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落实专人负责。基建处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公开信息前,分管领导根据分管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对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基建处信息公开小组组长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复审并最终确定能否公开,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4.对于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基建处信息公开小组进行审议,经研究讨论形成能否公开的决议;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学校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定。

六、实施说明

1.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闽南师范大学基建处。

2.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将以修订形式予以补充。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